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強(化名)因被人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等違規行為,挨罰1.8萬元,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強調是因為檢舉人先緊急變換車道,害他急剎打翻咖啡,才會在車道中暫停,希望對方下車處理行車糾紛。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證據影片之後,認為阿強無故驟停18秒,確實違規,最終僅裁定撤銷原處分記違規點數3點的部分,其餘駁回。
▲阿強控訴是檢舉人先緊急變換車道,害他急剎打翻咖啡。(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蘆竹區某路口,被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處車主)」等違規行為,因而挨罰1.8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當時是因為檢舉人先緊急變換車道,他不得不急剎,導致車內咖啡打翻、酒精瓶掉落,他希望對方停下來處理行車糾紛,才會在車道中暫停。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阿強超車至檢舉人的車輛前方,接著突然在車道中暫停,當時前方沒有任何突發狀況發生,不存在迫使阿強不得不在車道中暫停的因素,因此認定阿強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明確違規行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證據影片,發現事發當下路口號誌燈為綠燈,前方沒有車禍、輪胎掉落、路樹倒塌或其他類似程度事件發生,難認有遇到突發狀況需要緊急剎車的必要,阿強卻驟然停車長達18秒,導致檢舉人的車輛無法正常行駛,後方其他駕駛人也陷入不可預知的風險,此部分屬於《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的行為。
法官指出,縱使真的是因為檢舉人緊急變換車道,導致阿強車內物品翻倒,他想要求對方停車處理,也不應該在十字路口綠燈時驟然於車道中停車,這樣一來,反而會增加後方車輛追撞的危險。
最終,法官仍認定阿強違規事實明確,只是此案非當場舉發,適用修正後的法規,不用記違規點數,於是裁定撤銷原處分記違規點數3點的部分,其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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