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所涉及的紅火案,將交由高等法院進行更四審。(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所涉犯的紅火案,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11月間第二度判他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將本案中涉及《銀行法》「特別背信」與《刑法》「背信」兩大無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四審。另外部分則維持無罪確定。
本案源於2004年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打算入股兆豐金。時任中信金副董事長的辜仲諒,指示公司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買入股權型結構債,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陸續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
而檢方調查,辜仲諒在未經常務董事會批示下,逕行將這批結構債由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買走。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10億元。當時最高檢特偵組,2006年間對辜仲諒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辜仲諒一審遭判刑9年、二審加重改判9年8月。2018年9月間的更一審,因《刑事妥速審判法》關係,辜仲諒獲得輕判3年6月。到了2021年間的更二審,更是改判辜仲諒無罪。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更三審在去年11月底再度以查無實證為由,判決辜仲諒等3人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5日將本案涉及《銀行法》「特別背信」與《刑法》「背信」兩大無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四審。撤銷理由在於辜仲諒曾自白犯罪過,且紅火公司當年贖回結構債時,也造成中信金損害,還遭到行政裁罰,這部分有待調查清楚,因此撤銷發回。此外,最高法院也將辜仲諒涉及《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洗錢等罪,駁回檢方上訴,亦即此部分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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