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派徵信社跟拍 人夫「真被拍到有她」求償60萬失敗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人夫阿強(化名)控訴妻子美美(化名)長期僱用徵信社大範圍跟蹤、拍攝,嚴重侵害他的隱私,憤而決定提告求償60萬元;但美美堅稱,她沒有指示任何人包含徵信社應以何種方式捉姦,照片都是不詳之人提供的。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認為照片拍攝地點幾乎都在公共場合,美美的行為也並非「無故」,最終裁定駁回人夫的告訴。

夫妻,情侶,家人,家庭,吵架,冷戰(圖/CFP)

▲阿強指控妻子僱用徵信社跟拍。(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美美長期僱用徵信社對他進行大範圍跟蹤、拍攝,甚至拍到他剛從建築物樓梯間出來的畫面,該區域需要經過3道磁扣關卡才能進入,因此認為自己的隱私權受到嚴重侵害,憤而對美美提告求償60萬元。

美美則堅稱,她從未指示任何人包含徵信社應以何種方式捉姦,阿強與小三在公眾場合互動的照片都是不詳之人拍攝之後,再提供給她的;退一步而言,照片拍攝地點都是公共場合,阿強無合理隱私期待,她也是基於維護夫妻忠誠義務才會這樣做,並非無故為之。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本案拍攝的照片確實幾乎都位於公共場合,未曾拍到阿強與小三在房屋內的畫面,即使是在建築物的走廊,也算是公共空間,任何人在走廊上都可以直接觀察到兩人的行動,縱使認為美美有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也尚未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

法官接著說道,雖然阿強主張美美僱用徵信社長期跟拍,但被美美否認,就算此事為真,考量到刑法通姦罪除罪化之後,對於「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事實」的舉證,往往只能透過私人自力救濟蒐證方式進行,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之下,仍應認為美美是為了維護婚姻貞潔而做出必要的努力,不屬於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祕密,以及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居之行為。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強的說詞,加上他沒有舉證自己究竟受到何種程度的非財產上損害,考量到美美並無故意過失侵害阿強隱私權的行為,於是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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