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北市府、內政部建國酒廠案。(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台北啤酒工場建廠已逾百年,原計畫以「產業活保存」為基礎,將建國啤酒廠轉型為「啤酒文化園區」,後變更為北市大用地,引起當地民眾不滿。監察院7日新聞稿指出,臺北市政府對於二級都委會審查通過之建國啤酒廠都市計畫變更案未予公告、立場反覆,且對「新變更案」置身事外,未善盡職責;內政部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未訂定明確標準,以致各級政府長期濫用「個案變更」,通過監委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與內政部。
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蕭自佑今公布調查報告。台北啤酒工場建廠已逾百年,迄今仍持續生產啤酒,且部分建物經臺北市政府指定為市定古蹟及登錄歷史建築。該公司原擬以「產業活保存」為基礎,將建國啤酒廠轉型為「啤酒文化園區」並進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
監委指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疑不斷向行政院爭取並訴諸媒體,要求臺北市政府將使用分區變更後之回饋用地撥予該校使用,嚴重影響臺北市政府及該公司之規劃,不利古蹟保存及產業活保存。究實情為何?顯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案經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蕭自佑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5日決議通過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及內政部,並促請行政院持續整合各方意見,共創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之最大效益,俾能達成臺北市民、臺灣菸酒公司及北科大互惠多贏之局面。
監委調查報告指出,台北啤酒工場是重要之產業文化代表,部分建物先後於89年、95年經臺北市政府指定為市定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108年12月30日經臺北市文資會第121次會議審議通過「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同時由於臺灣菸酒公司91年公司化後,尚無永久之企業總部辦公處所,考量台北啤酒工場極具歷史及商業價值,爰陳報行政院以開發、保存並行,藉由規劃「啤酒文化園區」,配合興建企業營運總部,期帶動當地繁榮與發展。
報告指出,案經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79、234-1地號土地(台北啤酒工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並經臺北市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然因臺北市政府與臺灣菸酒公司未能就文資委託經營、增額容積價金運用等議題達成共識,無法簽訂協議書,以致「原變更案」未能公告實施。
報告續指,行政院為解決北科大校地不足問題,經臺北市政府同意由臺灣菸酒公司撤回「原變更案」,改由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暨第2項規定,以教育部認定北科大校地擴大屬「重大設施」為由,逕為辦理「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工業區為大學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的「新變更案」。
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蕭自佑深入調查後發現,臺北市政府對二級都委會審議通過之「原變更案」立場前後不一,且對「新變更案」置身事外,非但未以都市整體發展的尺度進行檢視,與中央政府充分溝通合作,反稱「只是扮演從旁協助之角色」,明顯置身事外,未善盡職責。
監委指出,「新變更案」可否達成政策目標,仍待審慎評估,「新變更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與當地里民陳情意見與列席陳情民眾持贊成及反對之意見紛歧,92案中有61案為反對意見及建議。且相較於「原變更案」,「新變更案」明顯影響臺灣菸酒公司土地使用價值與效益。監委補充,內政部未針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訂定明確嚴謹之允許標準,以致各級政府長期濫用相關規定。
監委要求。台北啤酒工場早於108年12月30日即通過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惟迄今仍未依該計畫踐行相關工作,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確實依規定辦理,以落實啤酒產業活化與文化價值保存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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