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禮讓撞到行人挨罰7200元 駕駛稱「沒受傷」被法官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強(化名)去年12月初開車行經台中市區時,因為沒有禮讓而撞傷行人,事後挨罰7200元罰鍰,但他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行人沒有受傷。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從消防局救護紀錄表、醫院急診病歷等證據看來,行人確實有受傷,雖然傷勢輕微,但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僅以「致人受傷」為要件,不以傷勢輕重作為裁罰與否的區分,最終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阿強不否認未禮讓行人,僅強調行人沒有受傷。(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12月初開車行經台中市區時,當時有一名行人正走在斑馬線上,他因為沒有禮讓而發生擦撞,後續遭警方依法開罰72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不否認未禮讓行人的部分,僅強調行人並未受傷。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事故發生之後,消防局獲報指派救護車前往現場,對行人進行簡易包紮,接著把人送到醫院急診室就診,這部分有警員職務報告、車禍監視器截圖、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急診病歷等證據為證,可見行人確實有被撞傷。

法官表示,雖然行人事後在談話紀錄表中自稱沒有受傷,但當時行人已經與阿強和解,說詞是否為真,容有存疑。

法官進一步指出,行人僅受到擦挫傷,傷勢不重,然而,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是以「致人受傷」為要件,不以傷勢輕重作為裁罰與否的區分,原處分裁罰的金額已是法定最低處罰金額,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最終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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