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限速50km開到121km」挨罰1.6萬 1理由提告慘敗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祥(化名)去年7月初開車行經新北市浮洲橋,限速50公里,卻開到時速121公里,因而挨罰1.6萬元罰鍰,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認為取締執法地點距離「警52」標誌已超過500公尺,不符合法定可以取締的範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相關證據之後,發現並無阿祥主張的情況,最終僅裁定撤銷記違規點數的部分,其餘駁回。

▲開車,音樂。(示意圖/達志影像)

▲阿祥開車超速,挨罰1.6萬元罰鍰。(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祥去年7月初開車行經新北市浮洲橋,該路段限速50公里,他卻被警員測到時速達121公里,超速71公里,因而挨罰1.6萬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祥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實際測量案發時的取締執法地點,相距「警52」標誌已超過500公尺,不符合法定可以取締的範圍。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事發路段確實設有最高限速50公里「限5」、預告前方有測速取締「警52」等標誌,且標誌均清晰可見,沒有遭到遮蔽,距離部分也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所訂的「100公尺以上、300公尺以下」標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照片、測速照相警告牌面設置地點照片、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圖等證據,發現警員當時是手持式雷達測速儀,位置在浮洲橋人行道接縫處朝車尾測速,測距131.4公尺,距離警員13公尺處設有「警52」標誌,警示牌面距離阿祥違規發生地點大約為143公尺。

法官認為,阿祥在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前的一般道路100至300公尺內,就能明顯看到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方依法取締開罰並無不妥,只是本案非當場舉發,依據修正後的法規規定,不得記違規點數,最終僅裁定撤銷原處分記違規點數的部分,其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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