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美籍教授去年11月間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出境商店,請2名女子試穿鞋子,卻趁機撫摸腳趾、腳掌與腳背,2名女子感覺被性騷擾後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擁有博士學歷的一名美籍教授於去年11月間,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出境商店裡,假借請女子試穿鞋子,卻趁機撫摸對方腳趾、腳掌與腳背,2名女子感覺被性騷擾後向航警報案。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美籍教授否認有性騷擾犯行,還說腳並不是敏感部位,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罪共2罪,各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63歲的美國籍男子擁有博士學歷,是某大學教授,去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出境大廳某商店內,假借請某台籍女子試穿鞋子,趁其無法抗拒之際,徒手觸摸其腳趾、腳掌、腳背等處對其性騷擾得逞,女子氣得報警處理。
一個小時後,美籍教授又在第一航廈出境大廳某商店,請另一名女子試穿鞋子,再度以手觸摸其腳趾、腳掌、腳背等處,對其性騷擾得逞,該女子自覺被騷擾憤而報警處理,航警局根據2女指控查獲美籍教授到案,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桃園地院審理時,美籍教授坦承有為上述行為,但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認為腳不是敏感部位,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會讓人感到不舒服,由於2名受害女子指證歷歷,且美籍教授前後來回數次道歉,法官認為,試穿鞋子時,不需要以手碰觸身體任何部位,認定被告藉此理由故意碰觸2女腳掌、腳背、腳趾等隱私部位,以滿足其私慾,且有航警局提供商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翻拍照片佐證,認定他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而為性騷擾行為,侵害2人身體自主權,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罪共2罪,各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
●拒絕性騷擾,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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