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2車都過了「行人沒動」 駕駛跟著衝下場挨罰6千元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某路口,因為沒有暫停禮讓行人遭檢舉,挨罰6000元罰鍰;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當時視野遭路口停放車輛阻擋,加上看見前面2台車都通過了,行人均沒有動,他才繼續前進。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阿榮違規事證明確,最終裁定駁回告訴。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阿榮因為沒有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去年9月間阿榮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某路口,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檢舉,警方查證之後認為違規屬實,於是製單開罰6000元罰鍰,同時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榮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該路口沒有號誌燈,左右兩側皆有停車,不僅縮減用路人進入路口的距離,也遮擋到視線,他直到駛入路口處才看見行人,當時前方已有2台車通過,行人仍停在行人穿越道上,他見行人停頓才繼續前進,當時他與行人之間距離大約3個枕木紋。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阿榮未優先禮讓行人,他的車輛當時與行人相距離大約2個枕木紋,明顯未符合3個枕木紋的認定基準範圍;況且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是因為沒有車輛禮讓無法通行,而非有意靜止不動,當時行人的位置接近車道中央,阿榮應當沒有「視線受阻擋而無法看見行人」的可能,可見阿榮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檢舉影片,發現阿榮的車輛在接近行人穿越道時,沒有明顯停等或減速,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之後,與行人之間的距離未滿3組枕木紋。

法官認為,阿榮通過路口時,證據影片畫面中已經可以看見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現場並無視線遭遮擋的狀況發生,阿榮卻沒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當下靜止不動,是因為包含阿榮在內的駕駛都沒有禮讓,才無法通過路口,最終不採信阿榮的說詞,並認定本案違規事證明確,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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