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偵查內容滿天飛 黃暐瀚揭法條分析:檢方應適度公開說明

▲▼北檢提訊柯文哲。(圖/記者湯興漢攝)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但各項偵辦進度、證據卻不斷被爆出。(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郭運興/台北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但各項偵辦進度、證據卻不斷被特定媒體爆出,讓藍白質疑北檢是否洩密,更讓偵查不公開淪為笑話。對此,媒體人黃暐瀚今(11日)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認為,檢方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為什麼押?而且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如果真是檢方洩密,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則會有洩密之責。

黃暐瀚表示,民眾,有知的權利;媒體,致力於追求真相。但當報導的內容牽涉偵辦中的司法案件時,常會聽到「偵查不公開」。

黃暐瀚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黃暐瀚認為,所以,像柯文哲被收押這麼震撼社會的大事,檢方其實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各界「為什麼辦」?「為什麼押」?

▼黃暐瀚貼出法條依據,認為「偵查應適度公開」。(圖/翻攝自Facebook/黃暐瀚,點圖放大)

▲▼黃暐瀚貼出法條依據,認為「偵查應適度公開」。(圖/翻攝自Facebook/黃暐瀚)

黃暐瀚再指,而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黃暐瀚說,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檢方洩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如果是「訴訟關係人」,則會有洩密之責。

最後,黃暐瀚強調,「洩密」不應該,重大案件「說明不足」也不妥適,遇上重大案件時,請檢方應採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適度公開,避免社會對立,民情躁動。

 ★未經判決確定,應視為無罪

▼資深媒體人黃暐瀚。(圖/記者李毓康攝)

▲▼《鄉民大學問》訪問資深媒體人黃暐瀚。(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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