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員警無罪判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憲法法庭今年5月判決侮辱公務員職務罪違反言論自由違憲後,彰化地方法院日前針對4件被告對員警飆國罵的案件,同時判決無罪。這些案件的被告,雖然口出「X你媽」「X你爸」、「臭警察」等惡言,但法官認定這都是被告一時的口頭情緒發緒,並不會妨害公務,更不會造成警察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將4案全都判決無罪。
依據彰化地院提出的4件判決書,有1件是發生在彰化監獄,一名徐姓受刑人於8年前在舍房內大聲咆哮,嚴重違反秩序,周姓管理員戒護將他送往正舍時,徐不滿遭周男推撞擊頭部致傷,狂飆髒話「X你老爸、X你老媽」狂罵,兩人都提告。周被依假借職務傷害罪,判緩刑2年定讞;徐男則被依妨害公務起罪嫌訴,法院認定,徐是遭到對方動手後受傷才會飆髒罵,並沒有影響到後續的公務執行,因此判決無罪。
另外2件酒後在小吃店咆哮,員警到場制止,被告仍不斷的辱罵員警「你這個臭警察」、「你不要在那邊沒懶X」,遭依刑法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還有彰化市一名王姓男子,懷疑自己的車遭前妻毀損,氣得撂2人手持棍棒到前妻住處尋釁,警方據報到場,王男不斷的飆罵「警察是又怎樣」、「恁爸連警察也照打!X你娘」,他事後被帶回警局,辯稱,「警察當時說的話我也沒有在聽」、「罵這些話,我又不是針對警察」。
對於該4案的判決,同一法官說明,依據憲法法庭113年判字第5號判決,對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而且是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之情形,法官並深入闡述立法要旨、妨害公務之認定及其程度。
法官指出,該法保護的法益為「公務執行」,但並不包括公務員名譽、公職威嚴,法院對於個案認定時,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性侮辱言論,即逕自認定其必具有妨害公務之故意。至於妨害公務是指侮辱的行為已明顯干擾到公務員的指揮、聯繫。一般單純的口頭嘲諷或抱怨或出於情緒反應的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的不悅,但通常不會因此妨害公務。
法官認為,該法並非要求公務員對人民無理的辱罵時,只能忍讓,國家本即擁有不同強度的公權力以達公務之目的,面對無法的辱罵,公務員代表國家透過合法手段排除、制止言論,例如由在場同僚、主管警告、制止,若人民立即停止,則不得以侮辱公務員罪定之。反之,持續制止不勸,即判斷其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公務執行。
法官強調,對於被告等人口出侮辱性言論並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但不代表法院贊同或鼓勵此種不雅言論,不處罰並不代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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