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今年2月間因停車擋到出入口,被民眾報警,沒想到警方到場一查,抓包他「使用他車牌照」,因而開罰1萬800元罰鍰。阿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
▲阿強停車擋住出入口,卻被警方查獲「使用他車牌照」。(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今年2月間將一輛小貨車停放在某工地出入口,影響到車輛進出,警方接獲民眾報案到場處理,結果意外查獲阿強有「使用他車牌照(駕駛人即為實際使用人)」的違規行為,因此對他開罰1萬800元罰鍰,同時吊銷汽車牌照。
阿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車牌是他的,但車主不是他,「車子是我買回來的,原車主就是沒辦法過戶」。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該車輛的車牌因為原車主死亡逕行註銷,車體由阿強購得,若想使用,應依法申領牌照,但他沒有這麼做,顯然違反道交條例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阿強是因買賣關係取得車輛,等同是車輛的所有權人,不因原車主過世未辦理過戶而受到影響,況且他領有普通小型車駕照,應當知道不得使用他車牌照,卻還是照樣開車上路,違規行為明確,主觀上具可非難性,原處分裁處罰鍰1萬800元、吊銷汽車牌照,自屬適法,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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