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任職同一公司吳姓女子與潘姓男子,發生擁抱及親嘴等親密行為,被潘的太太發現,對吳女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80萬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吳女否認出現逾越行為,表示自己知道潘已婚後就刻意保持距離,但法院根據兩人LINE對話訊息及吳男悔過書,判決吳女必須賠償潘妻15萬元,可上訴。
潘妻主張與潘男於2010年7月結婚,婚後育一子女,不料先生於去年10月下旬及11月中旬,與吳女發生超過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曖昧關係,並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出現擁抱及親嘴等親密行為,不法侵害她的配偶關係之身分,致精神上蒙受重大痛苦,請求賠償80萬元賠償。
法院審理時,吳女指自己與潘男只為同公司工作之普通同事,2人既非男女朋友,亦無曖昧關係。潘雖曾對她表示愛意,但被她拒絕;期間潘曾有1、2次向她表示要對她為擁抱及親吻,亦經她拒絕,然其竟未經她的同意,擅自對她擁抱及親吻行為。
其中,她於對方第1次為前開行為時,認其非故意,故未報警或向主管報告;第2次為前開行為時,她雖認其為故意,但選擇隱忍,之後則避免與其接觸,因此對方擅自擁抱及親吻伊,均違反伊之意願。且知悉對方已婚後,因此於平日互動時,均與之刻意保持距離,並無侵害潘妻的配偶關係。
法院調查,發現吳女與潘男LINE對話紀錄,語氣親暱,互相提醒對方「路上小心」、「注意安全」,且互相傳送愛心圖案,吳女更曾傳送「早點回家ㄛ(愛心圖案)」、「期待明天吧」,不要調皮」等訊息予潘男,足見兩人間互相存有情愫,其互動已逾一般同事或友人之交往分際。
另潘男曾簽立悔過書給其妻,內容:「我本人潘在2023年10月到11月間,這段時間做了對不起老婆和小孩的事情,在公司和別的女生有戀情,其間有做抱抱及親嘴行為,對此深感抱歉,也非常愧疚,同時希望能得到老婆和小孩以及家人們的原諒。我保證以後不會再和對方有任何聯繫」等語,可見兩人有踰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判決吳女必須賠償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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