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醫院換手燒不停!議員控「為長庚改標案」 衛生局4聲明反駁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圖/記者賴文萱攝)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經營權換手引發爭議。(圖/記者賴文萱攝)

記者賴文萱/高雄報導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經營權換手爭議延燒,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指大同醫院換手案有「五大疑點」,質疑高雄市衛生局為讓特定廠商符合投標資格而改標案,這是不是圖利罪?對此,衛生局做出4點回應反駁,強調本案仍在評選「議約階段」,任何一方「借外力造謠抹黑干擾進行中程序」實為不宜。

針對大同醫院經營權爭議,陳麗娜批評,衛生局多日後仍閃避問題,一邊不斷強調高醫成效差、長庚好棒棒,一邊刻意釋放三家公辦公營醫院醫護加薪1500元的利多,意圖轉移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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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控衛生局為長庚改標案。(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陳麗娜控衛生局為長庚改標案。(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控衛生局為長庚改標案。(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陳麗娜認為,衛生局與其小動作不斷,不如誠實面對問題,首先請回答第一個問題,標案前是否頻繁和長庚接觸,並為替長庚總病床達5000法定上限解套,而把大同醫院標案由「委外經營」改為「醫療服務合作案」?若為讓特定廠商符合投標資格而改標案,這是不是圖利罪?檢調要不要像查柯文哲京華城一樣,好好出來調查一下?

目前有九家市立醫院,其中這次加薪的民生、凱旋、中醫三家醫院是公辦公營,其他全部都是「委外經營」,也就是OT或ROT,包括委外給長庚的鳳山醫院也是如此。

陳麗娜說,大同醫院目前也是委外經營,然而這次衛生局辦理重新招標,卻打破常態慣例,突然將「委外經營」案改成「醫療服務合作」,使長庚未來得以成為大同醫院的合作醫療院所,而非委外經營。

▲▼高雄大同醫院經營權換手!千名醫護反彈,號召9/26衝市府怒吼。(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高雄大同醫院經營權換手!千名醫護反彈,號召9/26衝市府怒吼。(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陳麗娜表示,仔細研究法規後,發現其中大有貓膩。原來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明文規定如果「法人附設醫療機構達十家或一般病床總床數達五千床」,將不得申請設立或增設一般病床。

這裡的總病床算法,包括本院、分院及受委託經營醫院。長庚在全國的總病房數早已到達5000床,如果大同醫院繼續採委外經營,受限於法令,長庚根本沒有投標資格。

陳麗娜直言,早有傳聞指衛生局為換掉高醫,在招標前主動且頻繁接觸長庚,衛生局對這問題閃避不肯回答。如今又被發現臨時抽換標案,讓人不能不懷疑衛生局是否為了讓長庚符合投標資格,所以不惜鑽法令漏洞,為他們量身訂做解套方案?如果真是如此,那麼衛生局此舉是不是綁標行為?

對此,衛生局強調,市立醫院責任不同於一般財團法人醫院,依法依規公開招標評選,符合高雄市市民需求為最終依歸。本案仍在評選「議約階段」,任何一方「借外力造謠抹黑干擾進行中程序」實為不宜。

▲▼高雄市衛生局。(圖/記者吳世龍攝)

▲高雄市衛生局。(圖/記者吳世龍攝)

衛生局嚴正4點澄清如下:

1. 優先定約前置作業包含內容主要為規劃營運條件、資產返還及移轉範疇等: 「市立大同醫院委託高醫大經營案」是目前首案市立醫院委託民間經營到期,並且進入「優先議約程序」案,需專業顧問公司進行整體評估作為後續議約條件之依據。

市立大同醫院「優先定約前置作業計畫」案,是中央經費補助市府預算合計725萬元,於112年4月委由專業顧問管理公司辦理「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經營曁整建計畫」案,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優先定約營運條件等。

後經本局依法籌組「優先議約評選委員會」其中包含多數外部委員,審議高醫大提案後,於113年4月16日正式函文通知「否決高醫大優先定約」結果後,自無延續原「委託經營」之限制。

2.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醫療合作案全台各地均有醫療院所採行:113年6月28日「大同醫院醫療合作案」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

衛生局在考量於防疫、急重症緊急醫療及公衛指標任務,應有實質介入管理權力,例如市立醫院是否設有足夠的負壓隔離病房,及實驗室量能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等等,均為衛生局採以醫療合作方式之重要因素。

另關於「醫療合作」案之類型多樣性,全台各地皆有醫療院所採行,例如本市高雄榮總與市立聯合醫院營運管理醫療合作、高醫大與本市多家地區醫院之合作模式實屬常見。

▲▼ 大同醫院換手燒不停!議員控「為長庚改標案」 衛生局4聲明反駁。(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遭議員控「為長庚改標案」,衛生局4聲明反駁。(圖/記者賴文萱翻攝)

3. 市立醫院不同於財團法人醫院,市立醫院經營者應付起更大的重症醫療及公衛責任,不應單純追逐營利。回顧3-4年間的「COVID-19疫情」的洗禮,本局發現對於部分市立醫院對於政策落實度明顯差異,如疫情期間「負壓隔離病房」整備?「實驗室檢驗量能與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

因此本局為加強所屬市立醫院落實「公衛醫療政策」及各項「公衛健康指標」,必需更「有效」的制度介入管理以發揮「實質」有效的影響。

尤其對於「防疫」、「急重症醫療」及「公衛健康指標」攸關「全體市民權益事項」,市府及衛生局能夠在醫療和公衛擁有更多主導權,而非僅是委託業務經營。

4.經歷疫情後「市立聯合醫院」與「市立大同醫院」均未採用「委託經營」模式。另外衛生局也強調「非」所有市立醫院均採「委託經營」方式。

除「市立小港醫院」、「市立鳳山醫院」、「市立岡山醫院」、「市立旗津醫院」尚於「委託經營」期間;「市立聯合醫院」、「市立大同醫院」與現階段規劃中「市立民生醫院」都「非委託經營」,以期衛生局能以實質權力介入以落實公衛、防疫及急重度緊急醫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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