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豐營區爆工程貪汙!士官長「7年收23萬回扣」遭起訴

▲▼基檢偵辦軍人貪污案件營區士官長涉收受賄賂 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祥豐營區士官長涉嫌貪汙,今遭檢方起訴。(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郭世賢、陳韻如/基隆報導

陸軍六軍團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一名阮姓士官長涉嫌貪汙,近年經手營區多項小額修繕工程時,發包給特定廠商再收取回扣,7年來共收取23萬餘元,案情曝光後,阮男被檢方羈押禁見。基隆地檢署今(18日)偵結,將阮男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阮男為祥豐營區的士官長,並兼任經辦水電修繕及工程等公共工程案的承辦人,但他卻涉嫌於2017年起利用未滿10萬元的小額採購制度得逕洽特定廠商辦理,且通常沒有後續稽核的機會,先與黃姓、孫姓、黃姓、包姓等4名工程行的負責人謀議,以採購金額約1成作為回扣提供工程案。

雙方達成協議後,由黃姓等4名工程行負責人以公司名義製作報價最低的估價單,再與其他沒有意願承做的廠商洽詢,提出符合軍方內部作業規定的複數估價單,待阮男拿到估價單之後,再將估價單交給不知情的採購案承辦人,並指示承辦人依照比價結果,將2017年至2023年間的祥豐營區小額修繕工程發包給黃男等4人的工程行,以利自己從中收取回扣。

經查,這將近7年的時間,阮男就從這4間工程行中,收取23萬餘元的回扣,檢方因此認定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今偵結後將他提起公訴。

另外,檢方認定黃姓等4名工程行負責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考量他們各自參與的工程案件數,以及交付的回扣金額後,分別命這4人須向國庫繳交1萬至8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另也對這4人給予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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