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明通過娛樂稅修法 電影、演唱會可停徵

▲▼颱風天電影院出現排隊人龍。(圖/記者蕭采薇攝)

▲行政院將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娛樂稅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可視情況停徵電影、演唱會等娛樂稅。(圖/記者蕭采薇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推廣藝文活動及體育競技賽事發展,行政院19日預計將通過財政部所提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6大課稅項目的上限稅率減半,並開放地方政府可視產業發展需要、衡酌財政狀況等,停徵演唱會、電影等藝文活動,以及職籃、職棒等競技比賽的娛樂稅,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草案,考量娛樂稅為地方稅,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其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但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改變,在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需要下,授權地方政府得予減稅、停徵部分項目,因此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草案條文,電影徵稅將由現行最高60%、國片最高不得超過30%,改為最高不得超過15%。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由現行最高不超過30%,改為最高不得超過15%。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5%,改為最高不得超過2%。各種競技比賽,由最高不得超過10%,改為最高不得超過5%;舞廳或舞場,由現行的最高不超過100%,改為最高不得超過50%。

高爾夫球場部分,仍維持最高不得超過20%。另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25%。

另外,草案也增訂條文,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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