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修法 !4重點曝光 授權地方停徵電影、演場會等娛樂稅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郭運興/台北報導

行政院今(19日)院會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及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對此,財政部說明4大修正重點,第一「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狀況,停徵藝文、競技活動娛樂稅」、第二「以核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之課稅項目,修正以財政部公告方式辦理」、第三「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第四「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

財政部說明,112年娛樂稅稅收為新臺幣18.9億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娛樂稅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

▼財政部「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圖/財政部提供,點圖放大)

▲財政部「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圖/財政部提供)

財政部指出,考量經濟社會環境變遷及娛樂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以帶動經濟發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參酌外界及地方政府意見,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
第二、現行以財政部核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之課稅項目,修正為以財政部公告方式辦理。
第三、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第四、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

▼財政部「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圖/財政部提供,點圖放大)

▲財政部「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圖/財政部提供)

財政部強調,上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補充,娛樂稅是地方重要財源,所以財政部跟地方政府溝通多次,大家都認為不宜廢止,因此沒有從「廢止方向」處理,但是財政部也希望能提升地方財政自主能力,請他們斟酌經濟發展的狀況,適度自行決定對於特定活動,給予減免或停徵。

李慶華表示,所以在這次娛樂稅法修正中,增訂授權條文,授權地方政府對於藝文活動以及競技比賽能夠給予適當停徵,而決定停徵必須要有停徵年限、達到政策目的為限。

▼財政部「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圖/財政部提供,點圖放大)

▲財政部「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圖/財政部提供)

李慶華表示,藝文活動方面,在文化藝術獎助以及促進條例中,就已經給予娛樂稅申請減半課徵,所以現在很多藝文活動,都已經依照文獎條例規定,地方政府給予優惠,有些也會於展演場地相關費用減徵,這部分地方政府都可以自行做出相關決定,未來娛樂稅是否需要停徵。

李慶華表示,競技比賽方面,例如職棒、職籃這些比賽,很多都屬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如果活動收入用於本身事業使用,依照目前娛樂稅法第四條規定,就可免徵娛樂稅,現在各地方政府有依照相關規定,對於這些球類比賽做出停徵規範,所以財政部這次是另外授權地方政府,如果在符合經濟發展、財政自主的考量下,給予一些可以決定停徵的措施,

▼財政部「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圖/財政部提供,點圖放大)

▲財政部「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圖/財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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