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出爐 最高檢:將為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針對憲法法庭死刑犯釋憲召開會議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針對憲法法庭死刑犯釋憲召開會議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記者劉昌松、陳崑福/連線報導

司法院憲法法庭於今(20)日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之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然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故該等原因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其中,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最高檢將為兩人提起上訴。

▲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針對憲法法庭死刑犯釋憲召開會議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針對憲法法庭死刑犯釋憲召開會議             。(圖/最高檢察署提供,下同)

該議題受國人高度關注,最高檢察署非常重視,邢檢察總長於113年8月間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吳慎志主任檢察官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就憲法法庭今日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等規定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若個案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者,於此範圍內,符合憲法意旨。

此外,憲法法庭認仍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違背憲法意旨,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關於第三審一律排除強制辯護、未經言詞辯論之程序,或宣告死刑判決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或個案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等情形,各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等節。

▲1995年間犯下黃姓富商綁架撕票案件的黃春棋(左)、陳憶隆(右),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圖/ETtoday製) ▲1995年間犯下黃姓富商綁架撕票案件的黃春棋(左)、陳憶隆(右),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圖/ETtoday製)

▲1995年間犯下黃姓富商綁架撕票案件的黃春棋(右)、陳憶隆(左),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圖/ETtoday製)

最高檢察署今日(20日)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本署林麗瑩檢察官等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整理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

一、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二、 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這部分是指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

三、 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四、 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五、 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之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表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始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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