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鮮奶兌換券遭誤認詐騙 拉扯受傷里幹事提告...3案全輸

▲屏東地方法院駁回洪姓里幹事自訴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駁回洪姓里幹事自訴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洪姓鎮公所里幹事,到伍姓婦人家中執行發放鮮奶兌換券,遭伍婦之子誤為是詐騙,遭拉扯不准他離去,致左中指近端指骨骨折,提告妨害公務、傷害、強制等罪,遭檢方不起訴處分,異議也被高雄高分院駁回,向屏東地方法院三提起自訴也被駁回。

裁定書指出,洪姓里幹事於112年9月22日下午,到伍李婦住處執行發放鮮奶兌換券,恰巧其伍姓兒子自2樓下樓看見,並上前詢問洪身分等,因此發生爭執,伍男阻止洪離開並發生拉扯,造成洪左中指近端指骨骨折之傷害,提告伍男涉有妨害公務罪嫌、傷害罪嫌及強制罪嫌。

屏東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後,洪聲請再議,高檢署駁回再議,洪又透過律師具狀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但遭法院裁定駁回。

裁定書指出,伍姓男子稱因不認識對方,擔心其母遭到詐騙才阻擋,洪也不認識伍,雙方素不相識,亦無糾紛,伍應無無端傷害或妨害洪行使權利之動機與意欲;況案發當日係洪先持拐杖攻擊伍,伍僅得被動出手搶下拐杖,且伍因為懷疑洪為詐騙集團成員,因而阻止洪離去,本案確實係因事發突然,實難認伍主觀上有何傷害、強制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存在。再者,且尚無證據證洪之傷勢確係被告所造成,自難認被告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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