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中年男子阿豪(化名)今年3月間在路上撿到一張學生證悠遊卡,竟擅自拿去超商消費,把卡裡的138元全部花光,因而挨告,日前被台北地院法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6000元,倒賠43倍。
▲阿豪撿到悠遊卡沒有歸還,還把餘額花光。(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今年3月間行經台北市區某路段,撿到一張學生證悠遊卡,一時起了貪念,竟將卡片占為己有,接著分成4次前往不同的超商消費100元、31元、5元、2元,共計138元,將卡裡的餘額花光之後,他便將卡片隨手丟棄。
後來失主發現悠遊卡遺失,趕忙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相關現場的監視器畫面追查,很快便鎖定嫌犯。阿豪到案之後,對於上述行為均坦承不諱,並被檢方依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起訴。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考量到阿豪的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因素,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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