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顏姓男子今年5月間騎車行經龜山區某處未依規定開啟方向燈被員警攔查,警方查出顏男係通緝犯要其下車時,顏突然猛催油門撞傷員警後逃離現場。(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顏姓男子今年5月間某日凌晨騎車,行經龜山區某路段,未依規定開啟方向燈被員警攔查,員警查出顏男是通緝犯,要其下車時受檢時,顏卻突然猛催油門撞傷員警後逃離現場,導致員警雙膝挫傷、右小腿擦傷,員警後循線查獲顏男到案;桃園地院審理時,顏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1歲的顏姓男子於今年5月27日凌晨1時52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桃園市龜山某路段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員警攔查,員警查出顏係通緝犯,要其下車受檢時,顏為規避員警查緝突然猛催油門,撞傷前方陳姓員警後逃離現場,導致陳姓員警雙膝挫傷、右小腿擦傷,案經員警通報線上警力攔查到案,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顏男於警詢與檢方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不諱,且有員警之職務報告、台北榮總院桃園分院診斷證明書、警方密錄器畫面截圖等佐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為躲避查緝、避免刑罰執行,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見警員距離甚近仍試圖騎車逃逸,導致擦撞警員受傷,妨害國家公務之進行,漠視公權力執行,考量他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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