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性侵女兒,兒子在客廳戴耳機打電動,沒聽到求救聲。(示意圖/123RF)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南市一名男子阿強(化名)與女兒小玲(化名)及兒子小哲(化名)等家人同住,沒想到他竟對著女兒伸出狼爪,做出亂倫獸行,因而被台南地院判刑。阿強對此不服,提起上訴,被高分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強與小玲、小哲等家人同住在台南,平時一家6人睡在一起。2023年5月間小玲尚未滿18歲,怎料父親阿強趁著只有小玲與小哲與他在家的時候,將小玲拉進房間裡,動手性侵逞慾。
小玲受到侵犯時,不斷掙扎、尖叫,不過父親力氣相當大,且雖然當時小哲也在家中,但人在客廳、戴著耳罩式耳機打電玩,因此沒有聽見呼救,小玲也因此在無人救援的情況下,遭到父親侵犯。
事後小玲透過通訊軟體聯繫朋友,在對方的陪同下到醫院驗傷、報警。事後經過檢測,小玲的貼身衣物、身上多處都驗出阿強的DNA,加上小玲指證歷歷,阿強也因此被台南地院判刑。
▲台南一名男子性侵女兒,兒子在客廳戴耳機打電動,沒聽到求救聲。(示意圖/123RF)
對此,阿強感到不服,提起上訴,不過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阿強身為小玲的父親,本應盡妥善照顧之責,卻未嚴守人倫分際,為了一己私慾,以違反小玲意願的手段,做出強制性交犯行,毫不尊重小玲的身體自主權。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阿強的行為導致小玲身心受創,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且性侵害對兒童、少年之身心經常造成重大影響及傷害,成長過程中容易出現生理、心理問題,嚴重傷害自尊、人際關係及未來發展,對少年之負面影響至深且鉅,且家庭內性侵犯之傷害更加嚴重。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定,阿強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見悔意,衡量案件情狀後,駁回阿強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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