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總隊員警網路散布未成年性影像 懲戒法院判降1級改敘

▲桃園市一名人父自2019年至2020年間,以每周3次頻率對未滿14歲女兒親吻、揉胸、撫摸私密處達52次,不顧女兒反抗仍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郭姓員警涉嫌在網路論壇散布未成年人猥褻照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文/中央社

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郭姓員警涉嫌在網路論壇散布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性交、猥褻行為照片及影片,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內政部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郭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於民國108年10月間受訓期滿,正式派任到保二總隊,被控在保二總隊服務期間於台南市住處以電腦登入網路論壇,並發文張貼內容含有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行為的照片及影片。

郭男在偵審期間均坦承不諱,台南地方法院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判處郭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另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郭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郭男未上訴而確定。內政部將郭男移送懲戒。

郭男答辯時指出,他年少無知而誤觸法網,當時有考試及家庭壓力,為疏解壓力而上網尋求抒發,案發後自始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並為此深感懊悔,深刻反省,日後必不再犯。

郭男表示,家中成員包括祖母、父母親、大哥、大姐等共6人,祖母及父親均長年為慢性病所苦,母親則以打零工貼補家用,他是家中經濟主要支柱。請法院從輕懲處,避免影響家庭及職業生涯。

懲戒法院指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是普世價值,並經政府大力宣導,是社會大眾共同遵守的規範,郭男擔任警察更應身體力行為民表率,竟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的照片、影片供人觀覽,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本應從重懲戒。

懲戒法院考量郭男態度尚佳,並知所悔悟,犯案時年約23歲,年輕識淺,思慮不周,且郭男平日工作態度尚稱良好,因本案年終考績被考評為丙等,已受相當教訓,當知所警惕,判決降1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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