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德(化名)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期間聽聞救護車鳴笛聲,於是2次變換車道,沒想到救護車駕駛也切換車道,他因而被認為是故意阻擋,挨罰3600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當庭勘驗檢舉影片之後,認為阿德沒有故意阻擋救護車,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德2次變換車道都與救護車「同步」,結果被誤會是故意阻擋救護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德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305.4公里處,被民眾檢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因而吃上一張3600元的罰單,還要被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阿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車上正在播音樂,他沒有發現後方有救護車靠近,後來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便從內側車道切換至中線車道,沒想到救護車也隨之切換車道,他只好再切換至外側車道,結果救護車也切換到外側車道,導致他被其他人誤會是故意阻擋救護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為,阿德2次切換車道都沒有避讓動作,當時阿德的車輛明明有足夠空間可以立刻變換車道避讓,卻沒有這麼做,縱使不是故意的,也難認沒有過失。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發現阿德的車輛原本行駛在內側車道,接著救護車從後方駛來,他沒有立即避讓,是因為當時前方、右側中線車道均有其他車輛,若逕行變換車道可能導致車禍事故發生,所以不能以此苛責他當下沒有立刻變換車道避讓救護車。
法官接著表示,等到中線車道前後車距拉開之後,阿德立刻切換到中線,救護車也隨之變換車道,接著阿德與救護車又幾乎是同時切換至外側車道,由此可見,阿德2次變換車道都是為了避讓救護車,沒想到救護車駕駛對路況的判斷與他相同,最終認定不論是在客觀行為還是主觀意識上,他都沒有故意阻擋救護車的意圖,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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