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將被控性侵未成年親姪女姐妹的被告,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16年。(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一名男子身為未成年被害人之親叔,被控2019年至2021年間,利用開車接送就讀國小的姪女2姐妹回家的機會,涉嫌加以性侵,造成大姪女懷孕並至醫院引產死嬰,案情曝發後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接觸2名姪女,他又被查出多次性侵小姪女,檢方指控他對被害人涉犯384次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台南地院認定其中7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可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係被害人的親叔叔,自2019年8月30日起,平日均自學校駕車接送年僅11歲、9歲分別就讀國小六年級、四年級姪女姐妹放學回住處寫作業的機會,涉嫌性侵大姪女,造成大姪女懷孕並至醫院引產死嬰1名,經醫院通報,被告多次對姪女強制性交之行為始為警發覺,自此家人不再允許他與2名姪女接觸,並經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被告又被檢警查出,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月中旬止,明知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接觸大姪女並經家人告誡不得接近姪女姐妹2人,仍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月止,利用星期三學校只上半天課,駕小客車接小姪女前往汽車旅館性侵,之後再將對方送回學校。直到2022年8月妹妹被警方協尋查獲時,將此事告知員警全案才曝光;小姪女向警方表示因看到父親已因姐姐被叔叔性侵而痛苦,她不願再增加父親的痛苦,所以才選擇隱忍。
法院審理時,被告矢口否有何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他將姪女當作自己女兒疼愛,不可能會強制性交,因阻止姪女找網友見面,姪女因而懷恨在心,才會誣陷他云云。法官又傳喚被害姐妹2人的老師、父親等人作證,並調閱汽車旅館車籍紀錄資料,最後認定被告有7件加重強制性交罪犯行明確,其餘指控罪證不足。
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與被害人為叔姪關係,不僅對被害強制性交,明知被害人未滿14歲,心智尚未成熟,竟僅因一己私慾,多次利用接送機會強制性交行為,即使因犯行經查覺、遭禁止,竟仍利用每周三下午課後照顧期間,提前將被害人接走至汽車旅館,對其強制性交2次,幸經某次為老師發覺而未能接走被害人,被告所為實在嚴重戕害未成年之甲女身心健康發展,且犯後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不斷自稱愛姪女如女兒,所為情節明顯悖離人倫及經驗法則,犯後態度不佳,判處16年徒刑。
檢方雖指控被告對姪女性侵384次,但法官認為檢察官未能提出證明起訴犯嫌其他犯行積極證據,最後只認定7次加重強制性交罪依法量刑。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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