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眼鏡大廠劉姓主管強吻襲胸女下屬,遭判刑10月還慘丟飯碗。(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吳佩蓁/台北報導
隱形眼鏡大廠一名劉姓高階主管,入職不到8個月就遭3名女員工申訴性騷擾,不僅伸鹹豬手摸肩揉背,還要女同事「用身體與他建立良好關係」,其中1名女下屬更遭劉男襲胸強吻,公司介入調查後火速解僱劉男。劉男不滿遭開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追討每月29萬元高薪,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解僱有理,駁回劉之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2022年4月入職擔任該公司最高業務主管,年薪380萬,內部層級甚高,卻在任職不到8個月遭3位女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但劉男矢口否認犯行,被解僱後反控公司未給予他適當的救濟途徑,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顯然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要求公司應給付他自112年4月18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薪資29萬2310元及勞工退休金。
公司主張,2022年11月18日劉男在上班時間,邀約下屬A女外出討論工作,結束後劉男卻突然強行擁抱親吻A女,嚇得她立即拒絕掙脫,沒想到劉男竟尾隨她到停車場,並自行進入車內,將A女壓住強吻其嘴巴、頸部、胸部,還伸手撫摸胸部、大腿、下體等私密部位,A女不堪受辱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處劉男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此外,公司展開性騷擾委員會調查後,發現劉男經常要求下屬下班後參加聚餐,並強制續攤至凌晨12時,過程中故意靠近B女伸出鹹豬手,另名員工C女也表示曾遭劉男撫摸肩膀、背部,劉男甚至對女性同仁說,他有影響同仁去留的決策權,建議女同事利用自己的身體與他建立良好的關係。
性騷擾委員會議認定,劉男利用最高主管權勢,對員工所為不當行為與言論,以違反公司反騷擾政策與商業行為準則等相關規範,無法繼續勝任該工作,2023年4月7日發出資遣通知,並未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劉男身為高階主管,到職不到8個月即遭3名女員工申訴,其行為已對女性員工造成敵意性、冒犯性工作環境,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情事,判決將劉男訴訟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