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躲加拿大逃兵役4年!法官念有悔意判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國軍金門防衛部,金防部太武操演。(圖/記者林名揚翻攝)

▲嘉義一名郭姓男子為了不當兵,刻意滯留於加拿大。圖與本文無關。(示意圖/記者林名揚翻攝)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嘉義一名郭姓男子為了逃避徵兵,以國外就學的名義出境後,滯留加拿大未歸,被檢方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起訴。對此,嘉義地院認為,郭男坦承犯行有悔意,因此判其4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另需向公庫繳納3萬元、服8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2次。

判決書指出,郭男為1995出生的男子,明知應該服兵役,卻在2014年到加拿大讀大學,且於2019年12月31日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因故屆期未歸。

區公所2023年9月7日寄函通知,郭男應該在2023年12月12日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郭父僅告知郭男,後續仍沒有下文,直到檢方起訴時郭男都未回台。

郭父證稱,收到催告公文後就馬上使用微信、LINE兒子,但對方說已在加拿大與陸籍女子結婚並定居,當時要處理入境的事才無法立刻返台。

此案2024年9月19日開庭,法官認為,郭男在庭訊時坦承犯行,尚有悛悔之念,考量郭二、三專肄業之教育程度,且目前待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沒有前科及素行尚佳,考量郭的目的是在加拿大結婚且生活,才滯留未歸而逃避兵役,因此認為偵、審程序暨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的疑慮,因此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判4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易科罰金、上訴。

法官表示,郭男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命郭男於緩刑期間內警惕;另外,判決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18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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