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在車頂載運腳踏車,沒有固定好掉落國道害後車撞擊。(圖/記者楊永盛翻攝,下同)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在轎車車頂載運腳踏車出遊,行經國道1號苗栗路段時,腳踏車沒有固定穩妥掉落車道,造成後方一輛轎車閃避不及碰撞,陳男除了賠償對方車損,國道警方將依規定,開出3000元以上、1萬8千以下罰單。
國道第二大隊造橋分隊表示,22日8時54分,國道1號北向123公里、苗栗縣頭屋路段發生轎車撞擊腳踏車事故,幸運未造成人員傷亡。
警方調查,肇事陳姓男子(49歲)駕車出遊,在車頂載運腳踏車,結果疑似沒有固定好,腳踏車鬆脫掉落車道上,後方廖姓男子(63歲)駕車閃避不及,擦撞腳踏車。警方說,雙方駕駛都沒有酒駕問題。
警方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車輛行駛中相關物品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避免滲漏、飛散、脫落、掉落造成類似事故發生,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違反者可處汽車駕駛人3000以上1萬8千以下罰鍰,若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將吊扣或吊銷駕照,如致生往來之危險,將依公共危險罪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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