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婦人想攜未滿2歲外孫女共赴黃泉,遭法院判刑。(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吳姓婦人因債務纏身想輕生,今年1月間在住處將瓦斯桶搬入屋內,想與未滿2歲之外孫女共赴黃泉,所幸家人發現緊急制止,法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姓婦人今年1月8日凌晨4時許,吳婦因債務問題萌生輕生念頭,將瓦斯桶搬至室內,想與外孫女一同赴死,吳婦女兒盥洗時發現無熱水可用,發現母親想輕生緊急制止。
法官審理時,被告吳婦坦承犯行不諱,法官根據檢警提供現場照片、原告證述等佐證,確認被告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為被害人之外祖母,為被害人主要照顧者,因經濟狀況困窘,一時失慮方為本案之犯行,其主觀惡性與一般殺人犯行有別,認被告於犯罪之情況顯可憫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此外,法官認為被告未考慮被害人為獨立之生命個體,非專屬被告個人之財產,開啟瓦斯自殺時竟欲同時結束被害人之性命,考量被告於危害發生前,己關閉瓦斯,未造成無可彌補之憾,犯後已有悔意,態度尚佳。
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法官指出,被告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已逾2年,不符合緩刑之要件,無從宣告緩刑,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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