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4名女子自願參與祭改儀式,需負擔部份責任,對宮廟2名被告輕判。圖為案發宮廟前廣場。(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法官認定4名女子自願參與祭改儀式,需負擔部份責任,對宮廟2名被告輕判。圖為案發宮廟前廣場。(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間宮廟去年舉行「祭改」儀式,有4名女子被要求站立在鞭炮兩側、不能躲開,結果鞭炮點燃後,轟隆大火沖天,4名女子的腿部遭到2~3級的嚴重燙傷,一名邱姓女子甚至流產。4人控告張姓、吳姓工作2名人員過失致重傷害罪,原本依法需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考量4女都是自願參與此冒險儀式,輕判被告各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調查,被告張姓男子、吳姓男子,都是苗栗縣三義鄉某宮廟的工作人員,張男去年2月19日傍晚,邀請邱女等4名女性,參加在宮廟前舉行的祭改儀式,要求她們脫去鞋襪,身體站立於鞭炮上方,左、右腳分別站立在鞭炮兩側,現場桌上擺有供品,張男身著道服,點燃鞭炮前高喊:跳走就沒有喔!(即祭改沒有功效)等語,交代鞭炮燃放時不能躲開,後接著由吳男點燃鞭炮。

▲法官認定4名女子自願參與祭改儀式,需負擔部份責任,對宮廟2名被告輕判。圖為案發宮廟前廣場。(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法官認定4名女子自願參與祭改儀式,需負擔部份責任,對宮廟2名被告輕判。圖為案發宮廟前廣場。(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法官說,被告以此方式舉行祭改儀式,原本應注意燃放鞭炮時,應對參加者有適當的保護措施,避免因鞭炮起火而燒燙傷,但依當時錄影影像等狀況,並無不能注意的情形,致使鞭炮點燃產生的熱能、火勢竄燒至4名被害人女子身上。

法官調查,瞬間煙火造成被害人的腿部二度至三度燙傷,體表燙傷面積分別有4%~33%,併有傷口癒合不良等後遺症,邱姓女子甚至因此流產。她們經歷冗長的醫療和復健後,聯合對張男、吳男提出重傷害訴訟。

▲苗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

▲法官認定4名女子自願參與祭改儀式,需負擔部份責任,對宮廟2名被告輕判。圖為苗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資料照片)

法官認定,雖然被告舉行祭改儀式時未給予告訴人適當保護措施,縱使有違失責任,依據刑法規定,過失重傷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法官認為,告訴人基於自由意志參與此冒險行為才受重傷,也需負擔一定責任,因此輕判被告各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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