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和美鎮長阮厚爵涉貪遭聲押禁見。(圖/翻攝自阮厚爵臉書)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前和美鎮長阮厚爵,因4年前一起祭祀公業土地案從5月羈押至今,檢方查出他涉嫌收賄1208萬餘元,逃漏稅301萬餘元,9月13日依涉貪起訴移審,法官裁定再羈押禁見2月,阮指出當時當鎮長前間他全案並無參與,沒有羈押必要,提出「準抗告」聲請。法官認為,阮否認犯行,說法與其他證人所述差異很大,金錢流向前後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將聲請駁回。
起訴書內指出,謝等8人於2011年間再提出申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找來賴、陳2 人於2018年間起至2020年6月初,向阮告知「如果你盡快讓該案順利且迅速通過,我們會給你3成報酬」。該案短短10日內獲得公所核發,並於2010年9月22日以總價金為1億9912萬元之代價,將土地賣給建商,並依約定分配比例分給謝等8人。
檢方偵辦,阮為隱匿賄款流向,於2020年10月14日,指示賴先將363萬元款項匯姚姓司機,並將64萬元現金、781,2000元支票交由姚轉交阮,合計共1208萬2000元。阮將賄款除自行使用外,部分藏放在住處、保險箱、買賣股票,逃漏所得稅款301萬餘元,涉有洗錢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嫌。
阮厚爵委託辯護律師提出準抗告聲請理由,認為法院處分欠缺具體事證,有欠慎重,與法有違,該起祀公業土地申請核發派下員全員證明書,承辦人本於分層負責職責,被告當時身為鎮長,沒有參與其事。起訴書內將賄款精算至零頭金額,又將款項切割為仲介費,既欠缺合理性,也互有矛盾,不該以此當成犯罪嫌疑重大羈押的要件,也無羈押的必要性,將原羈押處分予以撤銷,准具保停止羈押。
法官認為,阮被訴犯行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審酌被告所述與證人差異甚大,尤其關於金錢流向部分前後所述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仍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必要,駁回準抗告聲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