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恐怖精舍「推車運屍700m」 住持+信眾3人遭羈押禁見

▲北市大安區某精舍發生住持和信眾使用推車推運死亡信徒的離譜命案 。(圖/記者張君豪攝)

▲北市大安區某精舍發生住持和信眾使用推車推運死亡信徒的詭異命案 。(圖/記者張君豪攝)

記者黃哲民、陳韻如/台北報導

2個月前凱米颱風侵台期間,台北市1間精舍傳出有信眾不明原因死亡,警方到場時,死者頭臉等多處瘀青,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死者是被人用膠帶綁在推車上,從附近的茶館送回精舍,且存款被提領一空,全案疑點重重。目前吳姓女住持與信眾李男、姜女被警方拘提到案,複訊遭檢方聲押禁見,今晚羈押庭結果出爐,北院裁定3人羈押禁見。

不過,北院提供精舍3人羈押禁見理由,所用罪名為「傷害致死」,並非警方移送與檢方聲押的「殺人罪」。

北院說明,3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犯罪嫌疑均重大,有關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重要事實(如被害人何時死亡、受到何具體傷害)均尚有未明,有待檢察官釐清。有鑑於3人實際上已有互相迴護之情形,堪認本案共犯間、共犯與證人間均已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案發後也有湮滅證據情形,堪認有相當理由足認3人有串供滅證之虞。

北院指出,考量本案仍在偵查初期,尚有諸多證據(如現場其他人員、被害人遭領取之款項流向等)待調查,堪認本案尚有諸多證據有待調查,故案情晦暗的危險性仍高。另被害人傷勢嚴重,並因而死亡,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加上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等3人可輕易以秘密方式與他人溝通。

綜上,衡酌羈押對被告等3人權利之侵害,及以羈押防免被告等3人與共犯、證人勾串、湮滅證據,確保本案司法權行使之有效程度,認有羈押被告等3人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住持、信眾3人遭羈押禁見。(圖/記者黃哲民攝)

▲▼快訊/恐怖精舍「推車運屍700m」 住持+信眾3人遭羈押禁見。(圖/記者黃哲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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