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取悅男友,竟偷拍女兒的不雅照,傳給男友,讓女兒不舒服告知父親。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宋姓男子,與女友阿嬌(化名)遠距離戀愛,宋男明知阿嬌有一名未滿12歲的女兒,為了滿足私慾,竟多次要求阿嬌偷拍女兒許多不雅照片,傳給自己觀賞。最高法院審理後,將阿嬌判刑4年6月與7月,將宋男重判8年4月定讞。
判決指出,宋男與阿嬌2019年8、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宋男明知阿嬌有一名未滿12歲的女兒,竟要求阿嬌拍攝裸露女兒身體,或者阿嬌對女兒猥褻的不雅照片影片,傳給自己觀賞。阿嬌為了增加與宋男間的情趣,就依照宋男指示,拍攝許多不雅照片、影片。
這些照片包含阿嬌將女兒衣物掀起、褪下而露出胸部、臀部或下體,或阿嬌趁女兒熟睡,側躺在女兒身側,將頭靠在女兒胸口並以嘴吸吮胸部的照片。甚至還趁著3人到台中市旅遊之際,阿嬌與女兒一起洗澡時,拍下女兒入浴照片影片。
2人間傳送照片後,還寫下訊息「宋男:好想○你們。 阿嬌:好~想給你○。宋男:喜歡舔女兒的奶嗎? 阿嬌:喜歡啊~~只是每次都立馬轉身掉 宋男:感覺興奮嗎? 阿嬌:會呀~很刺激」、「宋男:女兒的○和你很像 阿嬌:想要○我們嗎 宋男:可惜沒看到豆豆,不知道一不一樣 阿嬌:晚點再拍看看囉」。女兒深感不舒服,告知父親,父親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宋男與阿嬌被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阿嬌否認犯罪,辯稱:「我拍女兒裸照的原因是一時興起,沒有想很多,我平常就會幫她拍照,加上她又在成長發育過程中,我出於好奇,就順手拍下來,我沒有事先告知宋男要拍這些照片,拍完有傳給宋男。」宋男也否認指使阿嬌拍照錄影。
但法院根據2人對話紀錄與拍下的照片影片,認定2人有罪。一審將阿嬌判刑4年10月、宋男判刑8年10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改將阿嬌判刑4年6月與7月,將宋男判刑8年4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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