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於2022年6月間邀約少女至電競旅館打電動,卻拉少女上床親吻並強行隔衣襲胸摸下體。(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2022年6月間邀約少女外出吃飯,飯後邀約至附近電競旅館打電動,少女同意進入旅館後,林強拉少女上床,強行親吻並隔衣撫摸胸部、下體等處,少女當場嚇壞奪門逃離;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行,辯稱過程中已獲得少女同意,且僅親吻嘴巴與頸部,否認強摸胸部與下體等犯行,法官不採信其說詞,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22歲的林姓男子與未滿18歲少女為朋友關係,2022年6月20日下午3時許,邀約少女外出吃飯獲得同意,飯後林提議要去電競旅館打電動,少女同意後前往桃園市某處電競旅館,林男明知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趁機將少女強拉至床上,欲強行親吻少女遭少女以手擋住嘴巴,但林男仍不顧少女明確表達拒絕之意,仍強行親吻其嘴巴與頸部,還徒手隔著衣物強行撫摸其胸部與下體等處,少女當場嚇壞奪門而逃,事後向友人哭訴,並報警處理。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林男坦承知悉告訴人即少女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亦坦承案發時地與少女相約吃飯,並一同前往旅館,在房間內有親吻告訴人嘴巴與頸部,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有向少女說是要去旅館,當時我僅親吻少女嘴巴與脖子,沒有摸其下體與胸部,且在親吻前有詢問少女並得到其同意,之後少女拒絕,就沒有再繼續」。
辯護人亦辯護,當天少女進入旅館房間前,在現場有等候超過30分鐘,如果少女不願意與被告前往旅館,當可自行離開,觀諸少女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可知少女第一時間反應並沒有很生氣,少女的情緒反應顯然與被告親吻少女或撫摸少女之行為無關等語,對於證人前後證述不一致,不排除證人有偏袒少女而為不實證述之可能,請求法官為被告無罪判決。
法官則認為被告與辯護人之說詞純屬辯詞,不足採信。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為普通朋友關係,被告竟為一時私慾,濫用告訴人對其之信賴,不尊重告訴人之性自主權,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其為猥褻行為,造成告訴人心理負面影響,對告訴人生活影響頗鉅,且被告在偵審程序中始終否認犯行,亦未對告訴人表示歉意,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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