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今年7月間在高雄市某巷弄撿到150萬元現金,但他沒有把錢送交派出所,反而占為己有,還將其中4萬元花用殆盡,因而吃上官司。高雄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阿強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
▲阿強在路邊撿到150萬元,卻藏起來自己花用。(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今年7月間行經高雄市三民區某巷弄時,發現地上遺落150萬元現金,竟起了貪念,沒有將錢送交派出所,反而撿起來藏在自己的機車置物箱內,之後還拿出4萬元花用。
失主發現150萬元遺失之後,立刻報警處理;警方調閱沿途監視器錄影畫面追查,很快便找上阿強,並當場查扣剩餘現金146萬元,事後已將錢發還給失主。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阿強法治觀念淡薄,僅因一時貪念,就拿走別人遺失的錢財,增加失主找回遺失物的困難度,行為確實不應該,但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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