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限縮適用範圍 法務部擬提「特殊無期徒刑」、「更長有期徒刑」

▲▼法務部長鄭銘謙。(圖/記者李毓康攝)

▲法務部長鄭銘謙。(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死刑釋憲做出「有條件」合憲,對此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進行專案報告。在法務部送到立院的書面報告中指出,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將修法針對「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之情形,檢討於死刑以外另訂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

法務部在報告中指出,盤點實體法規,強化法律密度,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此部分又分為針對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部分,研議於《刑法》第19條或第57條或第63條之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另外,也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

法務部指出,依113憲判8意旨,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之情形,檢討於死刑以外另定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法務部將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

此外,針對外界關心的37件死刑舊案,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固認37位人犯對於具體個案主張有違反前開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惟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位人犯將由本部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收容,無釋放人犯問題。

法務部強調,憲法法庭雖對於死刑制度宣告合憲,惟對於判處及執行死刑附加實體及程序上限制,基於依法行政,尊重憲法判決結果。憲法判決宣告前,法務部已籌組應變小組,研議各種判決結果可能,判決宣告後,立即啟動相關應變機制,並積極檢視主管相關法規,將持續落實嚴懲暴力犯罪及保護犯罪被害人之工作,務求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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