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宿友人家「偷吻還口交硬上」 桃園噁男認錯...這下慘了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2月間在友人住處,趁男子男伴不在場之際,違反其意願強壓床上,藉機親吻胸部還強制對其口交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2月間在友人住處,趁其男伴不在場之際,違反其意願強壓床上,藉機親吻胸部還強制對其口交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超商擔任店員工作的張姓男子,透過某男性友人認識其男性伴侶,去年2月間借住男性友人處時,竟趁其男性伴侶不在身邊之際,違反其意願推倒在床,強行親吻其胸部並對其口交得逞,受害男子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張坦承犯行,法官審酌張男雖坦承犯行,但並未對被害人賠償獲得原諒,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透過男性友人認識其同性伴侶,去年2月18日凌晨2時許,張男借住男子位於中壢區住處,趁其同性伴侶未在場,在違反男子意願下強行將其推倒在床,張不顧男子推拒,強行親吻其胸部,並對其口交,以此方式對其強制性交得逞,事後男子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提告,桃檢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張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張男坦承犯行不諱,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與證人均指證歷歷,情節大致相符,警方則提供現場照片、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內容截圖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證詞堪予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僅為逞一己私慾,利用告訴人之同性伴侶未在場之際,違反其意願,為本件強制性交之犯行,恣意侵害告訴人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其造成永難抹滅之身心創傷;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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