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偷情被小王「勾勾纏」。(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小明(化名,下同)控告小成(化名,下同)與其妻子小華(化名)發生性關係,侵犯了他的配偶權。台中地方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判定被告小成需賠償原告小明新台幣60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明表示,他與妻子小華於2013年結婚,婚姻持續至今。小成卻在2018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小華,並在明知小華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她發展出親密關係,且這段關係維持至2022年,直到小華想分手,不願接受的小成一直糾纏不休,最終外遇情事才曝光,導致小明發現後身心受創,飽受煎熬。小明認為,小成的行為嚴重侵犯其配偶權,因此依據《民法》184條及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
小成全盤否認,辯稱小明提出的證據,包括手機訊息與禮物等,都不是出自於他,並質疑小華的證詞偏頗且缺乏具體的時間與地點。小成還主張,部分證據透過非法方式取得,侵犯隱私權,應排除其證據效力。加上認為配偶權並非明確的法律權利,認為60萬元的賠償金額過高。
法院經審理後指出,根據《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夫妻間的誠信義務不可違背,通姦行為破壞了夫妻間的共同生活,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因此構成對小明權益的侵害。至於小成所提出的隱私權主張,法官認為小明的證據符合比例原則,且達到了舉證目的,因此不需排除其證據能力。最終,法院判定小成應賠償小明60萬元。此判決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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