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鄭佩玟/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7日)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備詢,國民黨立委吳宗憲關切,憲法法庭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37名死囚有機會逃死的狀況。鄭銘謙強調,收容中不可能放出去,但若是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院審理,「我不敢保證沒有(放出去的風險)。」吳宗憲事後則發臉書表示,這37名死刑犯很有可能在審理中就離開看守所,回到社會。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死刑釋憲做出「有條件」合憲判決,司法院及法務部今(7日)至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修法部分進行專案報告。對於現行37名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逃死,甚至死刑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時,死囚恐怕被釋放?藍綠立委都相當關注。鄭銘謙上午回應,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時,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各法院應啟動羈押程序,會窮盡一切方式防止人犯離開監獄。
吳宗憲說,大法官為法院判處死刑設下海門天險,為殺人犯掃除一切障礙,包括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代議士的立法權,最後乾脆將死刑的臨門一腳交給精神科醫師,創造比登天還難的死刑制度。
吳宗憲批,在「殺人罪判死刑有無違憲」的命題下,大法官「自創法律」,對精障殺人者設下3大關卡分別在:行為時、審判時、執行時。以刑法第19條2項規定為例,對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法官本來還有裁量是否減刑的空間,但大法官卻直接按下關閉鍵,要求不得判死,更甚者,就算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暴戾地犯下殺人行為,但只要審判時「突發」精障問題,被告就不能被判死刑。
吳宗憲質疑,這次大法官點名5名死刑犯可以救濟,一旦死刑判決被廢棄後,死刑犯會不會被放掉?鄭銘謙不斷強調會「建請」法院羈押;沒錯,檢察官「只能建議」,但莫忘建議也須於法有據,殺人屬重罪,依大法官釋字665號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等規定,早就不能單獨作為羈押原因,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串滅證之虞,這些難道部長不知道?
吳宗憲指出,妥速審判法對於重罪羈押仍有期間的限制,法院羈押3個月後,只能再延長羈押6次,每次2個月,換言之,僅得延長羈押1年,而不管是對被告行為時、就審時的精神鑑定,需要耗費多久的時間?況且因為修法已要求鑑定人需具名,並接受交互詰問,導致醫界不願意作司法鑑定,已屬事實,恐怕審理期間會拖過羈押上限,被告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離開看守所。但部長又說,此時可以用科技監控來替代,但科技監控就像GPS,只能知道人在哪裡,能阻止被告再次犯案嗎?
吳宗憲質問,當初數審級法官確定應「永久隔絕於社會」的死刑犯,在大法官遂其人權偏愛下,使社會安全網產生漏洞,制度缺乏配套,倉促上路恐怕付出更多代價,而修復式正義中促進被害人的溝通對話呢?大法官在判決中卻隻字未提,所因此產生的問題將接踵而至,為政者還不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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