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包夾擋車6分鐘 警到場駕駛挨罰2.4萬元傻眼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3段,因行車糾紛被2男攔下,在車道上暫停大約6分鐘,沒想到警員到場之後,認為他「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因而挨罰2.4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阿輝當時確實遭到阻擋才會停車,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 開車,兜風,駕駛。(圖/CFP)

▲阿輝因為行車糾紛遭2男攔停,結果還因此挨罰2.4萬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3段,因另一名駕駛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他被擠到路肩,加上當時他的車窗是打開的,對方以為被罵,竟直接切車攔停,雙方在車道上僵持大約6分鐘,直到警方接獲民眾報案到場處理,對方才返回車上。

阿輝不滿自己被攔車,還被警方認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挨罰2.4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自己是遭逼迫停車,並非故意停在路中央。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則認為,從行車記錄器影像畫面中可知,阿輝確實因為行車糾紛與另外2名男子在車道中暫停理論,當時該路段還有其他車輛陸續經過,甚至有乘客說「這樣擋在路中間很不好啊」,顯然已經嚴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容易造成其他車輛閃避不及發生追撞,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應屬合法。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從勘驗結果看來,阿輝確實在路中央暫停至少6分鐘,但他也的確遭到2男前後包夾,根本動彈不得,並非任意將車輛暫停在路中央,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他有「任意」於車道中暫停的危險駕駛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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