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劉姓男未經允許爬進林姓男子管理土地的圍牆,被發現離開還刻意刮損林男的自小客車、拗彎車牌,林立即報警。東地方法院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20天,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等於罰2萬元。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112年11月10日晚上,在崁頂鄉某處未經林姓管理人許可,無故自上址東側圍牆翻牆侵入上址圍牆內之建築物及其附連之土地。
經借住該處的林男喝後離開,仍刮傷停放於門前自小客車之車漆,並扳彎該車之車牌後離去。案經林男訴請東港警分局查獲送辦,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經屏東地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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