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的前助理張書維,性侵女記者再遭判刑定讞。(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被控於2019年間對2名女記者性侵、猥褻的醜聞,猥褻女記者部分先前已定讞,而他被控性侵女記者部分,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書維在2019年2月22日中午與電視台女記者小薇、小曼(均為化名)春酒聚會後,下午續攤前往KTV唱歌,張男卻在包廂內伸出狼爪,趁著跟小薇合唱抓捏胸部。起初小薇為他只是不小心將手撥開,沒想到張男更肆無忌憚,持續使出鹹豬手。小薇當場氣得當時將張推開,指責「主任,不要這樣」。張男豬哥性起,撩起小薇短裙,撫摸大腿及臀部。
不僅如此,張男又將鹹豬手伸向小曼,隔著襯衫撫摸她的胸部,這時小薇藉故先行離席,徒留小曼,小曼趕緊叫車要將張男送回中和辦公室,但張男在計程車上卻突然要求開到汽車旅館內,2人在計程車內大吵,最後車子仍開進摩鐵。沒想到進入摩鐵後,小曼竟被張男強壓在床上,衣物也被張男大力扯下。小曼嚇得大聲哭喊「不要,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並不斷倒退躲避,但張男還是強逼口交,就在張男即將得逞之際,但因為硬不起來只能作罷,小曼倉皇逃離,全案因此爆發。
事發後李鴻鈞第一時間辭退張男,張男也公開道歉澄清,但否認性侵,辯稱雙方情投意合,衣服都是女方自己脫的。還說「如果今天我這麼王八蛋的話,那就把我抓去關沒關係!」一審不採信,將張男重判有期徒刑7年,二審依性侵未遂、強制猥褻等罪判刑4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張男猥褻2女,先分別判刑1年4月定讞,性侵未遂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則認定性侵有罪,改判刑3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再駁回上訴,張男仍遭判刑3年2月定讞,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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