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覆釀成18死案,傷者也向台鐵與司機員連帶求償。(ETtoday資料照/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018年的台鐵普悠瑪號出軌18死意外事件,司機員尤振仲被認定有過失,遭判刑4年6月定讞,目前已經發監執行。其中一名重傷乘客向台鐵起訴求償,最後獲償584萬餘元,而台鐵則向尤要求一半賠償,一審判台鐵敗訴,尤不用賠錢,但高等法院11日二審改判尤男須賠償一半,約293萬餘元。
這起意外發生於2018年10月21日下午近5點左右,台鐵宜蘭線一列由樹林車站開往台東車站的6432次普悠瑪自強號列車,經過蘇澳鎮新馬車站時,列車以141km時速,進入半徑306公尺的新馬站彎道,速度遠超過速限75km/h,導致列車第1節車廂右側車輪浮起後出軌並向左側傾覆,隨後第2至8節車廂也相繼出軌,扭曲呈「W」字形,最後造成18死251傷的慘劇。
事後追究責任,法院最後認為司機員尤振仲雖在事發前發現列車異常,並進行回報,但他在未經允許下就貿然關閉ATP,最後超速進站引發意外,將尤判刑4年6月定讞,目前已發監執行。
而一名蘇姓秉客,因為在意外中受到右髖臼骨折、右股骨頭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經損傷、左拇指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傷害,因此提出民事訴訟,向台鐵與尤男請求連帶賠償。法院最後判決台鐵和尤須賠償497萬3482元,另外再加上先前台鐵賠給男子的慰問金等,台鐵共付給蘇587萬4,998元。台鐵在給付全數賠償後,依照民法「受僱人侵權行為連帶給付」的法理,打官司請求尤男支付一半賠償。一審法院駁回台鐵請求,台鐵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尤男確實在本案中因為具有故意過失,侵害蘇男的身體完整權,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連帶給付」的法理,確實該賠償一半。因此高院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決尤男須賠償293萬7,499元本息。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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