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陳姓密醫遭踢爆製造偽藥為患者看診 。(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年約60歲陳姓男子,當兵時僅有衛生連的證照,高中畢業沒有醫師資格,16年前私自製造皮膚等傷口用偽藥,並以每瓶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價格販售,遭到患者踢爆檢舉;陳男辯稱,在疫情期間才開始收錢,後來是覺得醫療的藥不好用,才自己調製。地院審結,依犯藥事法製造偽藥罪,判處6月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緩刑2年。
依據判決書內容,陳男明知非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許可證者,不得製造藥品、藥物及加以販賣,且依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自2008年起,在住處無照擅自製造「黃瓶(標示傷口、富貴手、燙傷)」、「白瓶(標示傷口、富貴手、燙傷)」、「小白瓶(標示皮膚)」、「大白瓶(標示青春痘)」及無標示之藥膏之偽藥。
彰化縣衛生局接獲檢舉後報請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蒐證調查後,於2023年11月28日14時25分許,持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並查扣陳男擅自製造的「黃瓶」、「白瓶」、「小白瓶」、「大白瓶」及「無標示」的藥膏上百罐與112包硼酸等等藥品、每日看診紀錄、銷貨單等證物,看診收費100元至350元不等、並以每瓶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價格,販售他擅自製造的偽藥給看診的民眾牟利。
陳男雖在審理中辯稱,一開始是幫人家換醫院的藥,並沒有收錢,後來在疫情期間,開始收錢,後來是覺得醫療的藥不好用,就自己調製。但患者在偵查中證稱,曾問陳男可否買藥膏回家自行擦,「被告向其答稱不可以」,可見被告製造偽藥的目的是用於其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用藥,並非單純為販售謀利。
法官審酌,被告所為對患者生命、身體健康造成潛在風險,並破壞醫療體系及我國藥品管理制度健全與發展等危害程度,考量被告自述高中畢業,當兵時有衛生連的證照,目前在夜市攤販當助手,依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罰金可改易服勞役、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支付公庫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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