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與A女曾是男女朋友關係,今年4月間他以借用廁所等理由進入A女家中,並趁機偷走1件內褲,因而挨告。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考量到阿強已經賠償10萬元並與A女達成和解,最終依竊盜罪判處他拘役20日,緩刑2年。
▲阿強以借用廁所等理由進入前女友家中行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與A女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因故分手,今年4月間他卻以送時鐘、借用廁所等理由,進入A女家中,並趁對方不注意時,偷走1件內褲。
事後A女發現貼身衣物不見了,驚覺遭竊,急忙向警方報案。沒想到警方循線一查,竊賊竟是阿強;阿強到案之後坦承全部犯行。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因為一時失慮觸法,如今已坦承犯行,也與A女達成和解並賠償10萬元,除了此案之外,他沒有其他犯罪紀錄,相信經過這次教訓應當知道警惕,不會再犯,最終依竊盜罪判處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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