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前不動產開發公司負責人因逃稅等問題,需補繳530萬餘元卻不處理,拖到台中分署聲請拘票才前往說明。(圖/翻攝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下同)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何姓女子擔任某不動產開發公司負責人時,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又在出售不動產時,故意漏報並拒絕繳納特銷稅,含罰鍰需補繳530萬餘元,然而何女卻置之不理,一直到台中分署向法院聲請拘票,她才勉強到場說明,然而她沒繳買賣房屋的稅金,卻聲稱已將買賣房屋賺的250萬投資或放款給他人,因她不繳稅又拒絕交代金流,台中分署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何女,日前法官裁定准予管收。
何姓女子原擔任某不動產開發公司負責人,卻在2011年至2013年間故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被國稅局補稅外,又同時於2013年8月間將公司名下台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不動產出售時,故意漏報及拒繳出售房屋應繳納的特銷稅,一共被中區國稅局要求補徵從2011年至201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2013年特銷稅及罰鍰,共計新530餘萬元。
案件移送執行後,台中分署依權責調查公司財產狀況時,發現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所得買賣價金,扣除清償房貸的剩餘款250餘萬元流向不明,依法通知何女到台中分署說明,何女皆拒絕配合到場說明,直到知悉台中分署已向法院聲請拘票準備拘提她,才終於現身。
然而經承辦行政執行官多次詢問何女,並要求她提出剩餘款250餘萬元流向脈絡及證明,何女說法前後反覆,一下子說拿去投資第三人公司,一下子又說拿去放款給第三人,因何女乃從事不動產開發業務,明知不動產買賣應該負擔那些稅賦而故不申報繳納,反將買賣剩餘款250餘萬元挪為他用,且拒絕交代實際流向,台中分署因此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何女,法官並於日前裁定准予管收。
法官認為,公司於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房屋時,依法須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何女係從事仲介不動產為業,應對買賣不動產應繳納的稅賦相當熟悉。然而何女竟將不動產買賣剩餘款借予第三人而不依法繳納稅捐,且對於調查事項無法提出事證證明剩餘款現流向,認為台中分署所提證據足證何女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以及對於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處分之情事,同意准予管收何女。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