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圖/記者翁伊森攝)
記者劉人豪/嘉義報導
嘉義有3名曳引車司機,將車輛開到公司的特約加油站加油後,再用低於市價的價格賣給羅姓男子轉賣,藉此賺價差,公司發現後報警,檢方依業務侵占、贓物罪對4人提出公訴,公司查出3人多年來賣掉的柴油達2109萬6109元,再提民事賠償,嘉義地院判4人應連帶賠償2109萬6109元。
許姓、侯姓、鄭姓3人受雇於嘉義某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從事高空機具運輸工作,曳引車所需用的柴油,則由3人行駛至公司特約加油站進行補充加油。豈料,3人將曳引車駛至嘉義縣空地,抽取曳引車油箱內柴油至塑膠空桶內,並將該塑膠桶放置在指定位置,以每公升低於市場柴油行情6元至7元價格,將柴油賣給羅姓男子,羅男再轉賣給其他人賺價差。
該公司按月支付特約加油站明顯高於正常運輸機具用量的油料費用,後來發覺司機加油情形有異,於是經理自行駕駛小客車跟車觀察,結果發現3人駕駛曳引車同時出現在嘉義縣某空地,並有另一台羅男駕駛的小貨車緊鄰曳引車油箱處,疑有卸油動作,收集證據後報警,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後依業務侵占、贓物罪嫌對4人提起公訴,該公司也求償2109萬6109元。
法院認為,許姓、侯姓、鄭姓3人在2017年到2024年期間盜賣柴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羅男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4人應連帶賠償2109萬6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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