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大潭電廠工人「摔落10米鷹架慘死」 工地負責人、包商起訴

▲台電大潭電廠2022年7月間發生工人從工地10餘公尺高鷹架跌落地面,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資料照/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台電大潭電廠2022年7月間發生工人從工地10餘公尺高鷹架跌落地面監視畫面,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資料照/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台電大潭電廠2022年7月間傳出重大工安意外,范姓工人自興建中8號機組10公尺鷹架摔落地面慘死,勞檢人員調查,工地未落實安全掛鉤措施,未要求工人佩掛造成意外發生;桃園地檢署偵結,將蘇姓工地負責人與謝姓包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刑法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檢警調查,45歲的謝姓男子為日商承攬台電大潭電廠潭電廠第8號、第9號機統包工程負責人,該統包工程再發包給某工程行由62歲蘇姓男子雇請范姓等工人協助施工,2022年7月13日下午3時37分許,37歲的范姓工人在8號機PR203管架過路段,進行懸吊架搭架作業工程時,不慎自10米高之施工作業區鷹架上墜落地面,造成頭部外傷併肋骨骨折,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

勞檢人員指出,依職業安全衛生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且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決定,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復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對於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桃檢調查時,被告2人坦承犯行,檢方認為,謝姓包商未注意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衛生設施,偵結將蘇姓男子與謝姓男子均涉犯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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