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已改名林承家)。(圖/資料照)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已改名林承家),將7990元的公有洗衣機寄回台灣家中使用,金門地院依侵占公用財務罪,重判12年、褫奪公權3年。林帝志上訴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判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監院今(1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監察院於113年10月8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委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院指出,被彈劾人林承家於任職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期間,涉有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違失事證明確。監察院於113年10月8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振昌、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身為軍人,擔負保家衛國重責大任,誠實廉潔乃基本要求,竟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違失重大。被彈劾人藉單位於餐廳舉辦慶生餐會之時機,宴請民間友人,並食用官兵餐會部分菜品,且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核有違失。
彈劾案文也披露,被彈劾人接待國防部軍醫局晚宴餐會前,將購置一箱公務晚宴高粱酒,先行扣留6瓶,並搬至參謀長辦公室內;另辦理父親節餐會前,以「試菜」名義,邀約同仁至餐廳用餐,並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核有違失。被彈劾人命所屬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於公務期間搭載其親友訪金遊玩,核有違失。
彈劾案文表示,被彈劾人為國軍高階將領,應為官兵表率,然竟不思其身負國家社會之重託,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行為,斲喪國軍整體形象。
監院也指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責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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