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余姓男子去年4月間趁國中女同學借宿酒醉昏睡,竟褪去其衣褲與內衣,趁機撫摸胸部、臀部等私密處,還以手機偷拍,女子裝睡向友人求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從事美髮業的余姓男子去年4月間,一名國中女同學因酒醉想在其住處借宿一夜,余男帶女子至房間內休息,未料余男見女子酒醉昏睡之際,竟褪去其衣褲、內衣,趁機撫摸胸部、臀部等私密處,還以手機偷拍隱私部位照片,女子只能裝睡卻偷偷向友人求救,友人獲悉後趕抵現場發現余男手機內偷拍照片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訊時,余男坦承犯行並向女子認錯同意賠償20萬元彌補損失,法官審結依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2歲的余姓男子與女子為國中同學關係,去年4月3日凌晨5時許,女子與友人共同在桃園市某處飲酒後,去電余男可否到其住處參訪,余男同意後抵達,見女同學抵達後有醉意與睡意,帶領進入其房間暫作休息。未料,余男於同日上午7時許,見女子熟睡之際,竟褪去其長褲、內褲及胸罩肩帶等衣物,徒手撫摸其胸部、臀部等私密處,還以手機拍攝其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照片3至4張。
女子被撫摸後雖已清醒,惟因錯愕不知如何處置,扭動身體後後繼續裝睡,女子則趁隙以手機向友人求救,經友人趕往余男住處,並從余男手機發現女子臀部等私密照片,女子在友人陪同下向桃園警分局報案處理;桃檢檢察官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辯稱有持手機拍攝女子身體照片之事實,但否認有撫摸女子胸、臀等私密部位,女子則指證歷歷,證人亦以女子通訊軟體中有敘述被撫摸私密處對話,女子亦提供事後余男曾透過通訊軟體致歉等對話內容截圖。
法官審酌,被告余男與女子為國中同學關係,其僅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女子之信任,利用其暫於被告住處休憩機會,乘機對其為猥褻行為,恣意侵害女子之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其造成永難抹滅之身心創傷,實應嚴懲不貸;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已與女子以分期賠償新台幣20萬元,保證其已刪除及銷燬所拍攝之女子身體隱私部位照片,且承諾將不再以任何方式聯絡女子,法官並參酌雙方調解筆錄、女子撤回刑事告訴狀等情。
法官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女子成立調解,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法官審結依乘機猥褻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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