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突衝出!駕駛沒禮讓繞彎閃過挨罰6千元 結局逆轉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二段某巷口,被行人檢舉沒有暫停禮讓,挨罰6000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檢舉人是突然從行人穿越道衝出,阿榮根本來不及反應,只能繞外側轉彎閃避,並非故意不禮讓,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 開車,兜風,駕駛。(圖/CFP)

▲阿榮沒有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無奈提告說出原因。(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二段某巷口,被行人檢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收到一張6000元的罰單;他不滿挨罰,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他與行人同時行經該路口,來不及暫停禮讓,只能繞外側轉彎閃避,並非故意不禮讓。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則認為,從證據影像中可見,當時行人已經在行人穿越道上,正要穿越路口,阿榮沒有減速並暫停禮讓,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也不足3公尺,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證據影像後發現,檢舉人一開始使用手機攝影時,人還在旁邊的道路上,接著迅速往行人穿越道快步走去,此時,阿榮的車子已經駛近行人穿越道,檢舉人又加快速度走過去,整個過程大約只有2、3秒。

法官認為,檢舉人是突然從行人穿越道衝出,阿榮不僅來不及反應,雙方距離太近也不足以讓他避免違規行為發生,從客觀情況上看來,他已經無法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主觀上也不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難認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之行政法上義務,自然不用負擔行政處罰責任,因此裁定駁回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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